吉林省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2007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将于6月30日举行。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7]37号)精神,为做好全省2007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时间:2007年4月10日至20日(省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不报名)。 (二)报名地点 驻长省、中直单位报名工作由省职考办负责,报考人员统一到省人事厅办公大楼南侧50米富锦路邮政支局(建设街2766号,建设广场原省戏校对过)大厅报名;各市州报名工作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负责,报名地点自行确定。驻其他市州省、中直单位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由报考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组织。报考人员须由本人填写《2007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可复印或到报名点领取,或从省职考办网站www.jlzkb.com直接下载。表中有关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代码见附件2),经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到人事职考部门报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由本单位组织报名。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2007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报名表》; 2.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3.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现场报名交费后,由报考人员按照《2007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报名表》填写的相关内容填涂《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表卡相关内容必须一致,并认真核对涂卡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如填写或涂卡信息不准确,后果自负。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类别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及内容 | 备 注 | 职称外语 | 6月30日 | 上午9:00—11:00 英、日、俄、德、法、西班牙6个语种 | 全部为客观题(涂卡)。英语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类别,每个语种分A、B、C三个级别,英语各级别均分为A、B卷;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不分类别,只分A、B、C三个级别。考生应考时要认真阅读“应考人员注意事项”,按要求填涂信息点。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一本正式出版社的一般通用的公共外语词典(不得带电子词典及社会上专门为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编写的词典)、2B铅笔、橡皮、黑色或蓝色的钢笔、签字笔、圆珠笔,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 |
三、报考条件 考试类别 | 所学专业或职称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职称外语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2、身体健康;3、凡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处罚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
四、考试相关规定 1. 我省的职称外语报考人员范围按照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7]37号)执行。 2. 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虚作假提供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一经查出,概不退费,后果自负。 五、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价收函[200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报考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每人交报名费13元、考务费计35元(市州上交国家及省22元,留用报名费和考务费共26元)。 六、考试用书征订和培训工作 考试用书及考前培训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为帮助职称外语考生复习和准备考试,考虑到考时间变动和保证考生及时购买考试用书的实际需要,采取网上售书和报名现场征订二种方式,由考生自愿征订。具体办法是: 1. 网上购书。购书网名:国家资格考试在线培训(OE培训),网址:http://www.oeoe.net.cn;网上售书通道将于4月20日开通。 2. 报名现场征订。由省市人事职称考试机构分别在报名现场为考生征订考试用书。必须征订国家指定并统一发行的考试用书,严禁向考生推销或搭售其他社会上非法印制的此类用书行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利益。 3. 考生自愿参加各类考试培训,严禁各种形式的强制或诱导性培训。 七、考试成绩发布及合格证书颁发 考试结束2个月后,登陆省职考办网站查询考试成绩,网址:www.jlzkb.com。考试合格者,按网站通知时间由本人持《准考证》、身份证领取由国家人事部颁发的成绩通知书。在省职考办报名的,到长春市富锦路邮局(省直报名点)领取;在各市州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 八、工作要求 1. 各市州人事职考机构要认真组织报名工作。一是要采集考生照片。主要采取现场摄像和照片扫描方法采集考生照片,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二是要确保考生报名信息确准。要认真指导考生正确填写报名表和填涂报名信息卡,并实行考生现场确认报考信息并签字的做法。三是要指定专人负责校对和复核报名信息工作,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2. 各市州人事职考机构要加大对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宣传力度。报名时要现场公示考试纪律,使每个考生了解考试纪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考生报名时要依据人事部3号令对考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充分认识违纪违规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3号令,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的力度,狠抓考场纪律,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3. 各市州人事职考机构完成集中报名工作后,要及时做好报考信息上报工作,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 2007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报名表 2. 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报考代码表(填表、涂卡用) 3. 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等级划分对照表(填表涂卡用) 4. 各市州2007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级试卷预订单 5. 2007年度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用书征订单 附件1: 2007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报名表 省市州: 报名点代码: 姓 名 | | 性 别 | | 报名序号 | | 贴照片处 (近期6个月内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 证件号(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 | 出生日期 | | 学 历 | | 所学专业 | | 毕业时间 | | 工作年限 | | 专业年限 | | 现 职 称 | | 职称聘任年限 | | 工作单位 (或存档单位)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手机 | | 考试类别 | | 代码 | | 报考级别 | | 代码 | | 报考专业 | | 代码 | | 报考科目总数 | | 报考科目 | | 代码 | | 考生承诺 | 1、本人在报名表上提供的信息,及报名或审查时提供的相关证件真实有效。 2、本人已学习和熟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人事部3号令)。 3、本人近3年内没有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停考3年的处罚。 4、本人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保证在考试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管理。 5、上述承诺,如有不实,后果自负。 考生本人签字: | 单 位 意 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注:1、省直报名点代码为:0911;各市州报名点代码按各地要求填写。报考代码见附件2。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贴在本表背面。请认真阅读本表背面的国家人事部3号令摘要。 3、本表所填信息必须与《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填涂的信息保持一致。 4、考试合格者本表存入本人档案,注意妥善保管。
报名表背面式样: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柏林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要)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可登陆吉林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网站“考试新闻”栏目查询:www.jlzkb.com) 附件2: 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报考代码表(填表涂卡用) 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科 目 | 职称外语 代码:81 | A级 代码:1 | 英语—综合 代码:01 | 英语—综合 代码:1 | 英语—理工 代码:02 | 英语—理工 代码:1 | 英语—卫生 代码:03 | 英语—卫生 代码:1 | 日语 代码:05 | 日语 代码:1 | 俄语 代码:06 | 俄语 代码:1 | 德语 代码:07 | 德语 代码:1 | 法语 代码:08 | 法语 代码:1 | 西班牙语 代码:09 | 西班牙语 代码:1 | B级 代码:2 | 英语—综合 代码:01 | 英语—综合 代码:1 | 英语—理工 代码:02 | 英语—理工 代码:1 | 英语—卫生 代码:03 | 英语—卫生 代码:1 | 日语 代码:05 | 日语 代码:1 | 俄语 代码:06 | 俄语 代码:1 | 德语 代码:07 | 德语 代码:1 | 法语 代码:08 | 法语 代码:1 | 西班牙语 代码:09 | 西班牙语 代码:1 | C级 代码:3 | 英语—综合 代码:01 | 英语—综合 代码:1 | 英语—理工 代码:02 | 英语—理工 代码:1 | 英语—卫生 代码:03 | 英语—卫生 代码:1 | 日语 代码:05 | 日语 代码:1 | 俄语 代码:06 | 俄语 代码:1 | 德语 代码:07 | 德语 代码:1 | 法语 代码:08 | 法语 代码:1 | 西班牙语 代码:09 | 西班牙语 代码:1 |
附件3: 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划分对照表(填表涂卡用) 等级 职称 系列 | A级 | B级 | C级 | 高等学校教师 | 教授、副教授 | 讲师 | | 自然科学研究 | 研究员、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 | | 社会科学研究 | 研究员、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 | | 卫生技术 | 主任医师(药、技)、副主任医师(药、技)、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 | 1、主治医师(药、技)、主管护师; 2、县以下所属单位人员:主任(副主任)医师(药、技)、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 | 县及以下所属单位人员:主治医师(药、技)、主管护师 | 工程技术 | 高级工程师 | 1、工程师; 2、县以下所属单位人员:高级工程师 | 县以下所属单位人员:工程师 | 农业技术 | 高级农艺师(畜牧、兽医) | 1、农艺师(畜牧、兽医)、2、县以下所属单位人员:高级农艺师(畜牧、兽医) | 县以下所属单位人员:农艺师(畜牧、兽医) | 国际商务 | 高级国际商务师 | 国际商务师 | | 会计专业 | | 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 | 会计师、审计师 | 统计专业 | | 高级统计师 | 统计师 | 经济专业 | | 高级经济师 | 经济师 | 中专学校教师 | | 高级讲师 | 讲师 | 技工学校教师 | | 高级讲师(高级指导教师) | 讲师 | 实验人员 | | 高级实验师 | 实验师 | 新闻专业 | 高级记者 | 主任记者 | 记者 | 出版专业 | 编审 | 副编审 | 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 | 图书资料专业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馆员 | 文物博物专业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馆员 | 档案专业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馆员 | 工艺美术专业 | | 高级工艺美术师 | 美术师 | 体育教练 | | 高级教练 | 教练 | 播音专业 | 播音指导 | 主任播音员 | 一级播音员 | 翻译专业 | 译审(限第二外语) | 副译审(限第二外语) | 翻译(限第二外语) | 艺术专业 | | 一级演员(西洋唱法)、一级美术师 | 二级演员(西洋唱法)、二级美术师 | 律师 | 一级律师 | 二级律师 | 三级律师 | 公证 | 一级公证 | 二级公证 | 三级公证 | 飞行 | 一级飞行员、一级领航员、一级通讯员、一级飞行机械员 | | 二级飞行员、二级领航员、二级通讯员、二级飞行机械员 | 船舶 | 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 高级电机员、高级报务员 | | 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 | 海关 | 高级关务监督 | | 关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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