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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注册税务师资格管理委员会,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豫人考[2006]28号)报名条件中“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考五科)的报名条件”今年不再执行。
    
二、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考五科)的报名条件为: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请各省辖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按照上述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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