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3〕101号)、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121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按照《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二)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两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经历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6年年底。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为2007年5月26日至5月27日,具体安排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