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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
   

现将《关于2006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从11月20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省级广播电视资格考试办公室受理应考人员提出的成绩核查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省级广播电视资格考试办公室将需要核查和答复的问题,每5个工作日汇总一次上报到总局资格考试办公室,总局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回复各省级资格考试办公室,各省级资格考试办公室据此答复个人。

    中央三台人员可向总局资格考试办公室进行核查申请,电话:86093761。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资格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86092395,86092975。



    国家广电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一:关于2006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现就2006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6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三科笔试总分数不低于160分;播音员主持人口试成绩达到A级、B级。

    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的可保留至下一考试年度。

    对广播电视系统少数民族地区和基层单位人员的合格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考生可通过国家广电总局网站和国家广电总局规划院网站查询、打印本人成绩通知单。

    国家广电总局网址:www.chinasarft.gov.cn

    国家广电总局规划院网址:www.abp.gov.cn

    达到2006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人员,可获得资格考试合格证。资格考试合格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颁发。


    国家广电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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