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做好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安排,200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5月26、27日举行。为确保我省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共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办发〔2002〕71号)有关规定和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卫考办发〔2003〕4号)执行。各地人事和卫生部门要密切协作,周密部署;要拟定考务工作计划;召开考务工作会议;认真实施考试等工作。 (二)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对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人事部第三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报名 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属地报名办法,即考生到所在的工作地或居住地考区(市)报名。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自2006年11月10日起,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资料,并下载打印《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填报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2006年12月1日后为各考点、报名点办理网上报名确认工作的时间。全省报名工作必须在2006年12月20日前完成,报名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考点确定。报考条件及其相关事项见附件1。 2006年12月4日至12月8日,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心受理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网上报名考生的确认,地点: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 三、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类别 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每门专业的中、初级考试科目均为4科: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考生可选考其中部分科目,也可全选。2006年参加本专业考试已及格的科目,可以不再报考,只需补考其他科目即可;也可以全部科目都报考。 (二)考试时间 1.笔试 日 期 | 考 试 科 目 | 考 试 时 间 | 5月26日 | 基础知识 | 上午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下午2:00—4:00 | 5月27日 | 专业知识 | 上午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下午2:00—4:00 |
2.机考 专业代码在026—083(含)之间的各专业,“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实行人机对话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另文通知。 (三)考试方式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行滚动考试,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即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全部合格,方能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2.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代码为026至083(含)之间的各专业“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两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除此之外的各专业各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考点提供并负责发放、回收。 四、考场设置 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城市。考场、试室安排由考点确定后公布,并在《准考证》上详细标明。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319号)规定执行: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 (二)各地务必按照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制定的考务工作计划的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三)对于考试工作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与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心和省卫生厅人事处联系(联系电话:020-37605711、83710056)。 附件:1.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事项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卫生厅 附件1 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相关事项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护、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四)其他相关规定 1、 从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初级资格将增加病案信息技术(初级士为012、初级师为025)1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增加全科医学(中医类、027)、社区护理(096)、病案信息技术(112)3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取消原肿瘤学(063)1个专业类别,在2006年度未通过肿瘤学专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报考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或者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 2、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3、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4、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5、 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6、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7、 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考生,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报名要求 (一)报考者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式一份;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二)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8之间(含026、088)的人员,应具有医师资格,在报名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不管成绩是否及格,报名时都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如果没有按规定提交原成绩单或档案号,造成无法考试或合并成绩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之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原件审验后退回)。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各考点应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001 | 药学 | 002 | 中药学 | 003 | 护理学 | 004 | 口腔医学技术 | 005 | 放射医学技术 | 006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007 | 病理学技术 | 008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09 | 营养 | 010 | 理化检验技术 | 011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012 | 病案信息技术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013 | 药学 | 014 | 中药学 | 015 | 护理学 | 016 | 中医护理学 | 017 | 口腔医学技术 | 018 | 放射医学技术 | 01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020 | 病理学技术 | 02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22 | 营养 | 023 | 理化检验技术 | 02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025 | 病案信息技术 |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026 | 全科医学 | 027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028 | 内科学 | 029 | 心血管内科学 | 030 | 呼吸内科学 | 031 | 消化内科学 | 032 | 肾内科学 | 033 | 神经内科学 | 034 | 内分泌学 | 035 | 血液病学 | 036 | 结核病学 | 037 | 传染病学 | 038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039 | 职业病学 | 040 | 中医内科学 | 041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042 | 普通外科学 | 043 | 骨外科学 | 044 | 胸心外科学 | 045 | 神经外科学 | 046 | 泌尿外科学 | 047 | 小儿外科学 | 048 | 烧伤外科学 | 049 | 整形外科学 | 050 | 中医外科学 | 051 | 中西医结合外科 | 052 | 中医肛肠科学 | 053 | 中医骨伤学 | 054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 055 | 妇产科学 | 056 | 中医妇科学 | 057 | 儿科学 | 058 | 中医儿科学 | 059 | 眼科学 | 060 | 中医眼科学 | 061 | 耳鼻咽喉科学 | 062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063 | 皮肤与性病学 | 064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065 | 精神病学 | 066 | 肿瘤内科学 | 067 | 肿瘤外科学 | 068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069 | 放射医学 | 070 | 核医学 | 071 | 超声波医学 | 072 | 麻醉学 | 073 | 康复医学 | 074 | 推拿(按摩)学 | 075 | 中医针灸学 | 076 | 病理学 | 077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078 | 口腔医学 | 079 | 口腔内科学 | 080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081 | 口腔修复学 | 082 | 口腔正畸学 | 083 | 计划生育 | 084 | 疾病控制 | 085 | 公共卫生 | 086 | 职业卫生 | 087 | 妇幼保健 | 088 | 健康教育 | 089 | 药学 | 090 | 中药学 | 091 | 护理学 | 092 | 内科护理 | 093 | 外科护理 | 094 | 妇产科护理 | 095 | 儿科护理 | 096 | 社区护理 | 097 | 中医护理 | 098 | 口腔医学技术 | 099 | 放射医学技术 | 100 | 核医学技术 | 101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102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103 | 病理学技术 | 104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105 | 营养 | 106 | 理化检验技术 | 107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108 | 消毒技术 | 109 | 心理治疗 | 110 | 心电学技术 | 111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112 | 病案信息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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