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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06年下半年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B级)考生报名须知


  一、报名

  1、报名条件

  (1)高职高专和成人高专院校修完英语课程《基本要求》A级或B级规定内容的在校学生均可自愿报名。

  (2)考生可根据本校规定报考A级或B级。

  (3)毕业生离校后不能再参加考试。

  (4)凡已取得A级或B级考试合格证书者,不得再报名参加同一级考试。

  2、报名时间及地点

  (1)我省2006年下半年(即12月)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B级)的报名截止时间为10月18日,逾期不接受任何理由的补报名。

  (2)报名工作以高校为单位集体报名,经我局批准设置考点的的高校均可设立报名点,组织本校的在校生报名。

  (3) A、B级考点不得接受非本考点所在院校的考生报名。

  3、报名程序及要求

  (1)领取报名材料: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到报名点领取《海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B级)考生须知》及相关报名表格。

  (2)填涂报名信息:考生应认真阅读领取到的有关报名材料,根据报名点要求的报名方式仔细填涂报名信息内容。填涂要求如下:

  A、考点名称和考点代码分别设定为:海南大学2901、海南师范学院2902、琼州大学(校本部)2903、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2904、三亚卓达旅游职业学院2905、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2906、海南政法职业学院2907、海南广播电视大学2908、海南大学三亚学院2909、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2910、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校本部)2941、海南医学院2942、海南职业技术学院2943、琼州大学(三亚校区)7903、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海口校区)7941

  B、报名信息中的考生姓名、学号、性别、校区、学院、专业、学历、入学年份、学制、系别、身份证号码等项,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

  C、年级代码为一位数。使用年的末尾一位即可,如2003级即3。

  (3)考生需提交的报名材料

  A.提供如实记录考生相关信息的报名卡或相应表格。

  B.提供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

  (4)报名信息的确认:考生应对报名点提供的报名信息校对表进行认真核对,如信息采集无误,则签名确认。同时须认可“本人承诺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国家教育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的相应处理”的考试诚信承诺。

  (5)交费:考生报名时需按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

  4、领取准考证时间

  考生应在考试日前二十日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二、考试

  1、考试时间

  全国大学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即A、B级)考试下半年考试时间定于2006年12月24日,分上午、下午进行。

  A级考试于上午9时开考,11:10结束。

  B级考试于下午3时开考, 5:10结束。

  2、考试注意事项

  (1)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0,下午2:40)入场,听力考试开始后(即上午9:10,下午3:1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按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2)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3)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4)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5)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摘下耳机,否则按违规处理。考试过程中除有特殊原因,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6)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7)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8)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9)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10)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3、考试时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两类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其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二、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2006年9月30日 海南省考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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