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厅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6)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据《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日),我省下列县、(市、区、特区)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贵阳市:修文、开阳、息烽、清镇、花溪、(共5个)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汇川区、绥阳、湄潭、凤冈、余庆、仁怀、赤水、桐梓、务川、正安、道真、习水(共14个);安顺市:西秀区、平坝、紫云、关岭、普定、镇宁(共6个);六盘水市:钟山区、水城、六枝、盘县(共4个);黔南州:都匀、福泉、三都、平塘、长顺、罗甸、荔波、独山、龙里、贵定、瓮安、惠水(共12个);黔东南州:凯里、雷山、从江、黄平、剑河、榕江、黎平、麻江、丹寨、台江、岑巩、锦屏、三穗、天柱、施秉、镇远(共16个);黔西南州:兴义、望谟、晴隆、册亨、贞丰、普安、兴仁、安龙(共8个);毕节地区:毕节市、黔西、金沙、纳雍、赫章、大方、织金、威宁(共8个);铜仁地区:铜仁市、万山特区、沿河、松桃、思南、玉屏、石阡、印江、江口、德江(共10个)。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末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25日,报名人员可在此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我省预报名考生必须在7月1日至20日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现场报名点进行确认。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贵州考区)的现场报名时间为2006年7月1日至7月20日。 各市、州、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并向社会公告。 2、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州、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对于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或学习等原因造成户籍暂未确定的人员,各地应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处理,但报名时须要求作出相关承诺。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具体的报名方式由各市、州、地司法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通过中国普法网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报名时,须提交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仅持护照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持护照人员报名时还需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证明。 5、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院校格式证明可与报名表同时下载)报名。 6、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7、本人通讯地址。在报名时将本人通讯地址准确地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两个信封上,以便邮寄准考证,如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8、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贵州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134号)规定,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收取报名费220元。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6年9月16、17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科目和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考试结束次日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考试结束三日后公布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6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证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并出版了《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省司法厅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现役军人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六、各地咨询电话 贵 阳 市:(0851)7989213 遵 义 市:(0852)8223522 安 顺 市:(0853)3223187 黔 南 州:(0854)7105090 黔东南州:(0855)8228099 铜仁地区:(0856)5280992 毕节地区:(0857)8223966 六盘水市:(0858)8267671 黔西南州:(0859)3813618 贵州省司法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