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2006年教师资格开始认定 3月7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沈阳市200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今年3月至6月,对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直接认定教师资格;非师范类人员具备认定条件者,在11月5日至11月15日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12月下旬认定结束。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学历方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普通话方面: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语文教师应具备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并考试合格。同时应具有20周以上教育教学实践。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非师范类毕业人员要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培训地点:沈阳市教育学院办公楼六楼(东陵区文萃路55号),报名时间6月12日至6月16日。联系电话:23922217、239220832006年9月中旬参加全省统一考试。 2006年03月08日 沈阳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