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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公告第5号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现公告2003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一、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卫医发[2002]37号)的规定,重申今后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均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二、实践技能考试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03年9月13日、14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03年9月13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四、报名时间:2003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特此公告。

                             二OO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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