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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 , 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长期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 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职业 道德行为良好 , 身体健康 ,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 一 )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 二 ) 全国工程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大师。
   ( 三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15 年 , 并获得全 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 年龄在 70 周岁 ( 含 ) 以下 , 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
   1 、在具有甲级水利行业、电力行业 ( 水力发电 ) 工程设计 资质或工程勘察资质的设计单位中 , 担任正、副总工程师 ( 负 责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 ) 职务满 5 年 ;
   2 、水利水电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注册土木工程 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 四 ) 具备下列条件 1 或条件 2, 并参加本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 、同时具备下列 (1) 和 (2) 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1) 学历和职业年限 :
   ①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15 年 ; 或取得 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 察、设计工作满 20 年。
   ②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 累计从 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20 年 ;1979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 工作满 25 年。
   ③ 1978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 , 累计从事水 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25 年 ;197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 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30 年。
   ④ 1970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30 年。
   (2) 技术业绩和资历 :
   ①担任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 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大型工程项目 2 项及以上 , 或大型工 程项目 1 项和中型项目 3 项及以上 , 或中型工程项目 6 项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 ; 或者累计完成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审查 20 项以上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②在具有甲级水利行业、电力行业 ( 水力发电 ) 设计资质 或工程勘察资质的设计单位中 , 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 , 负责 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③在具有乙级水利行业、电力行业 ( 水力发电 ) 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资质的设计单位中 , 担任总工程师职务 , 负责水利水 电专业技术工作满 7 年。
   2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水 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15 年 , 达到本办法 (2)" 技术业 绩和资历 " 中第①项规定的业绩 , 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 设计奖项目 ( 水利水电 ) 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 要技术负责人 , 或获得 2 项及以上省部级有关水利水电的优秀工 程勘察、设计、本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 或者累计完成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审查 30 项以上的 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 一 ) 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 其中水利部 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向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申 请 , 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提出申请。
   ( 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 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 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 , 送水利水电工程专 业专家委员会审核。
   ( 三 )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的测 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 地区审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 , 并将测试成绩送水利水电工 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 四 )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 汇总后报建设部、水利部和人事部。三部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成 绩进行复核 , 并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后 , 建设部、水利部和人事部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 , 委托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 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
   ( 二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 附表 2) 。
   ( 三 )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勘察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 明材料的复印件 : 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 获 奖证书 , 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 获奖项目的主要勘察、 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 , 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 件 ,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审查数量及专业技术负责人证明。
   ( 四 ) 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 , 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 的获奖人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 单的 , 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 奖项目主要技术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的复印件 , 经单位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
   ( 五 )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 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 干部部 , 应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 , 签署 审查、复审意见后 , 将全部申请人员材料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专 家委员会。
   ( 二 ) 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 ( 执 ) 业 资格的人员 , 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资格的考核认定。
   ( 三 )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 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 , 停 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 并依据相应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四 )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 , 应核查各类证书 及相关证明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 单位人事 ( 干部 )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200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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