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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42号)精神, 2004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6月26、27日举行。为确保我省200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共同负责。考务管理和考试实施工作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下称“省资格考试中心”)和省卫生厅人事处承担。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专业资格考试中心和省卫生厅人事处派员组成“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省卫考办”,下同),省卫考办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省卫考办负责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考务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包括拟定考务工作计划、下发考务文件、召开全省考务工作会议、组织实施考试、做好评卷以及报告考试情况、公布考试结果等。

   (二)各市考试组织工作由各市人事、卫生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的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可参照省的做法组成“市卫考办”)。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办发[2002]71号)有关规定和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卫考办发[2003]4号)的要求进行。人事、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报名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截止时间为2004年1月16日。考生到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各市报名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市确定后公布,但必须在2004年 1月16日前完成报名信息录入、审核和上传考生报名数据等工作;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的考生到省资格考试中心报名,报名时间定于2004年1月5 日至 1月 9 日,报名地点: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
   各考点可于2003年12月10日起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下载打印《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用于考生报名。
各市考生信息的采集,采取人工录入或机读卡的方式进行。录入后,要注意核对考生信息,并打印给考生校对签名确认,报名信息一经上传,不予更改。(本网页由考试资源网http://www.examres.com制作,欢迎访问获取更多信息!)
(二)报考条件及其相关事项见附件1。
   三、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类别
   报名时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
(二)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

日  期

科    目

考试 时间

6月26日

基础知识

上午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下午2:00—4:00

6月27日

专业知识

上午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2:00—4:00

(三)考试方式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已从2003年度起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原因,需到外省(市)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后,由考生最终考试所在地区人事部门核发相应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考试均采取铅笔填涂答题卡的笔答方式进行。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考点提供并负责发放、回收。
   四、考场设置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市及省直,考试具体的考场、试室安排,由考点确定后公布,并在《准考证》上详细标明。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自2003年度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专业初级(士级)资格考试并合格者,同时取得从事护理岗位工作的准入资格。从2004年度起,凡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级)资格考试并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二)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319号)规定执行: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标准收费,具体上缴国家和省的考务费的办法另文通知。
(三)报名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市务必于2004年1月16日前通过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网络传输考试报名信息。
(四)考前辅导资料及培训:考试大纲、辅导教材、参考用书在报名时由各报名点征订,各市汇总后,连同报名材料一并送省卫考办。考前培训指导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加强考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聘用管理工作。根据粤人发[2002]81号文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成绩作为评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实行以考代评专业技术系列和执(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的规定,报考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聘用。有关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报考事宜可直接在省资格考试中心网站(www.gdkszx.com.cn)查询。
   附件:1、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事项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3、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

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相关事项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规定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报名条件
(一)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技)士者,大、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报考护士者,在注册护士指导下从事护理工作满1年。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4、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这次考试不开考。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04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3年12月底。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报名要求
(一)申报初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份;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用于考试“申报表”、“准考证”及“准考证存根”)、大一寸1张(用于“资格证书”)。
(二)凡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考代码在024至086之间(含024、086)的人员,在报名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
(三)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需在外省(市)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人员,可到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
(四)从2003年度起,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单和档案号。
   三、提交的材料要求
   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原件审验后退回)。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各考点应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2         药学
         013         中药学
         014         护理学
         015         中医护理学
         016         口腔医学技术
         017         放射医学技术
         018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19         病理学技术
         020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1         营养
         022         理化检验技术
         023         微生物检验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24         全科医学
         025         内科学
         026         心血管内科学
         027         呼吸内科学
         028         消化内科学
         029         肾内科学
         030         神经内科学
         031         内分泌学
         032         血液病学
         033         结核病学
         034         传染病学
         035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036         职业病学
         037         中医内科学
         038         中西医结合内科
         039         普通外科学
         040         骨外科学
         041         胸心外科学
         042         神经外科学
         043         泌尿外科学
         044         小儿外科学
         045         烧伤外科学
         046         整形外科学
         047         中医外科学
         048         中西医结合外科
         049         中医肛肠科学
         050         中医骨伤学
         051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052         妇产科学
         053         中医妇科学
         054         儿科学
         055         中医儿科学
         056         眼科学
         057         中医眼科学
         058         耳鼻咽喉科学
         059         中医耳鼻喉科学
         060         皮肤与性病学
         061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62         精神病学
         063         肿瘤学
         064         肿瘤内科学
         065         肿瘤外科学
         066         肿瘤放射治疗学
         067         放射医学
         068         核医学
         069         超声波医学
         070         麻醉学
         071         康复医学
         072         推拿(按摩)学
         073         中医针灸学
         074         病理学
         075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6         口腔医学
         077         口腔内科学
         078         口腔颌面外科学
         079         口腔修复学
         080         口腔正畸学
         081         计划生育
         082         疾病控制
         083         公共卫生
         084         职业卫生
         085         妇幼保健
         086         健康教育
         087         药学
         088         中药学
         089         护理学
         090         内科护理
         091         外科护理
         092         妇产科护理
         093         儿科护理
         094         中医护理
         095         口腔医学技术
         096         放射医学技术
         097         核医学技术
         098         超声波医学技术
         09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0         病理学技术
         10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2         营养
         103         理化检验技术
         104         微生物检验技术
         105         消毒技术
         106         心理治疗

主题词:人事 卫生   职称   考试   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3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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