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42号)精神, 2004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6月26、27日举行。为确保我省200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共同负责。考务管理和考试实施工作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下称“省资格考试中心”)和省卫生厅人事处承担。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专业资格考试中心和省卫生厅人事处派员组成“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省卫考办”,下同),省卫考办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省卫考办负责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考务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包括拟定考务工作计划、下发考务文件、召开全省考务工作会议、组织实施考试、做好评卷以及报告考试情况、公布考试结果等。
(二)各市考试组织工作由各市人事、卫生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的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可参照省的做法组成“市卫考办”)。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办发[2002]71号)有关规定和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卫考办发[2003]4号)的要求进行。人事、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报名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截止时间为2004年1月16日。考生到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各市报名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市确定后公布,但必须在2004年 1月16日前完成报名信息录入、审核和上传考生报名数据等工作;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的考生到省资格考试中心报名,报名时间定于2004年1月5 日至 1月 9 日,报名地点: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 各考点可于2003年12月10日起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下载打印《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用于考生报名。 各市考生信息的采集,采取人工录入或机读卡的方式进行。录入后,要注意核对考生信息,并打印给考生校对签名确认,报名信息一经上传,不予更改。(本网页由考试资源网http://www.examres.com制作,欢迎访问获取更多信息!) (二)报考条件及其相关事项见附件1。 三、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类别 报名时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 (二)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 日 期 | 科 目 | 考试 时间 | 6月26日 | 基础知识 | 上午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下午2:00—4:00 | 6月27日 | 专业知识 | 上午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下午2:00—4:00 |
(三)考试方式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已从2003年度起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原因,需到外省(市)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后,由考生最终考试所在地区人事部门核发相应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考试均采取铅笔填涂答题卡的笔答方式进行。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考点提供并负责发放、回收。 四、考场设置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市及省直,考试具体的考场、试室安排,由考点确定后公布,并在《准考证》上详细标明。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自2003年度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专业初级(士级)资格考试并合格者,同时取得从事护理岗位工作的准入资格。从2004年度起,凡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级)资格考试并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二)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319号)规定执行: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标准收费,具体上缴国家和省的考务费的办法另文通知。 (三)报名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市务必于2004年1月16日前通过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网络传输考试报名信息。 (四)考前辅导资料及培训:考试大纲、辅导教材、参考用书在报名时由各报名点征订,各市汇总后,连同报名材料一并送省卫考办。考前培训指导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加强考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聘用管理工作。根据粤人发[2002]81号文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成绩作为评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实行以考代评专业技术系列和执(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的规定,报考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聘用。有关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报考事宜可直接在省资格考试中心网站(www.gdkszx.com.cn)查询。 附件:1、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事项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3、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 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相关事项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规定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报名条件 (一)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技)士者,大、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报考护士者,在注册护士指导下从事护理工作满1年。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4、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这次考试不开考。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04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3年12月底。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报名要求 (一)申报初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份;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用于考试“申报表”、“准考证”及“准考证存根”)、大一寸1张(用于“资格证书”)。 (二)凡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考代码在024至086之间(含024、086)的人员,在报名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 (三)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需在外省(市)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人员,可到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 (四)从2003年度起,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单和档案号。 三、提交的材料要求 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原件审验后退回)。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各考点应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2 药学 013 中药学 014 护理学 015 中医护理学 016 口腔医学技术 017 放射医学技术 018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19 病理学技术 020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1 营养 022 理化检验技术 023 微生物检验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24 全科医学 025 内科学 026 心血管内科学 027 呼吸内科学 028 消化内科学 029 肾内科学 030 神经内科学 031 内分泌学 032 血液病学 033 结核病学 034 传染病学 035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036 职业病学 037 中医内科学 038 中西医结合内科 039 普通外科学 040 骨外科学 041 胸心外科学 042 神经外科学 043 泌尿外科学 044 小儿外科学 045 烧伤外科学 046 整形外科学 047 中医外科学 048 中西医结合外科 049 中医肛肠科学 050 中医骨伤学 051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052 妇产科学 053 中医妇科学 054 儿科学 055 中医儿科学 056 眼科学 057 中医眼科学 058 耳鼻咽喉科学 059 中医耳鼻喉科学 060 皮肤与性病学 061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62 精神病学 063 肿瘤学 064 肿瘤内科学 065 肿瘤外科学 066 肿瘤放射治疗学 067 放射医学 068 核医学 069 超声波医学 070 麻醉学 071 康复医学 072 推拿(按摩)学 073 中医针灸学 074 病理学 075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6 口腔医学 077 口腔内科学 078 口腔颌面外科学 079 口腔修复学 080 口腔正畸学 081 计划生育 082 疾病控制 083 公共卫生 084 职业卫生 085 妇幼保健 086 健康教育 087 药学 088 中药学 089 护理学 090 内科护理 091 外科护理 092 妇产科护理 093 儿科护理 094 中医护理 095 口腔医学技术 096 放射医学技术 097 核医学技术 098 超声波医学技术 09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0 病理学技术 10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2 营养 103 理化检验技术 104 微生物检验技术 105 消毒技术 106 心理治疗
主题词:人事 卫生 职称 考试 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3年12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