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04年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加快北京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积极推进高考制度改革,经教育部批准,我市2004年选择部分普通高校继续进行春季招生试点工作。
一、 报考条件与报名办法
㈠报考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外地转京户口限2003年12月8日前在京落户者)。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可以报考。报名时须持有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因触犯刑律而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㈡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2003年12月7、8日,逾期不予办理。
报名地点:符合条件的考生到户口所在区(县)指定的地点报名,具体报名地点由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通知。
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持本市户口簿、毕业证、身份证(在职职工还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参加过2003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须持2003年高考准考证或成绩证)和报名考试费,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并领取表格,确定自己应试的外语语种和所报科类,科类划分为:文史类、理工类。
考生报名时所需用的照片,一律由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摄像采集,考生要积极配合。
报名时,考生本人要填涂考生信息卡,填写报名登记表及志愿表,填涂既要准确又要规范。
二、填报志愿
考生填报志愿与报名同时进行。
每个考生可选报两个本科志愿学校和两个专科志愿学校,每个学校可选报五个专业志愿。依照《北京市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春季招生专业目录》认真填涂志愿信息卡及志愿表。
三、考试与评卷
考试和评卷在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㈠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考生均应进行外语听力测试,测试成绩计入总分。
各科目全部实行分卷考试,语文、数学(文)、数学(理)、外语(含听力测试成绩满分30分)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总成绩满分为750分。
在考试实施过程中,考点学校、监考教师都必须按考试规定、程序工作。
㈡关于评卷
评卷工作分科目集中进行。各科目的阅卷点分别成立阅卷领导小组,在市高考阅卷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考生本人。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2003年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生的毕业鉴定作为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依据。社会青年由街道(乡、镇)负责考核其毕业后的表现,在职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考核。
各有关单位要如实反映考生的情况,严肃认真地对考生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对犯过错误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考生档案应由有关单位提供。
㈡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全市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文件执行。
考生体检的时间定于2003年12月9日-15日,考生参加体检的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体检在北京市体检中心进行。地址:西城区月坛南街一号,电话68010100。体检工作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论要准确、清楚。考生必须如实反映既往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五、录取
普通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录取时间定于2004年1月中旬。 录取新生工作,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在控制分数线上择优录取。
㈠录取体制
录取新生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实?quot;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考生档案数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由学校确定具体调档比例,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由学校决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高等学校要妥善处理好考生志愿与分数之间的关系。招生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本校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对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的要求,由学校确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招生学校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必要的监督和服务。
㈡照顾对象的录取
1、对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市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高中会考及平时成绩优秀或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学生;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2、对下列考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2003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市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
少数民族考生;
归侨青年和华(归)侨子女[系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华侨或归侨者,并需经区(县)侨务部门证明];
港、澳、台籍青年;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烈士子女[需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3、对下列考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的2003年应届毕业生;
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的2003年应届毕业生。
4、对被列入教育部下发的"获奖学生名单"具有保送生资格未被保送的2003年应届毕业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5、对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录取时,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还可以在学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上,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6、2003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市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在原有分数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对运动成绩突出的考生,由志愿学校提出申请,经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也可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向考生志愿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7、对下列2003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原有分数基础上增加5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对运动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也可在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50分以内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和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
高中阶段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8、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考生,在录取时,经有关单位推荐,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主任批准,给予一定的照顾。
㈢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㈣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教育或处罚仍不悔改的,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严重或有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
㈤录取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京招生录取的高等学校须将拟录考生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新生名单。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六、入学复查及户口事宜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犯有关法规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已被录取的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对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关于户口问题,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七、切实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普通高等学校春季招生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注意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于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人员要给予支持和鼓励,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要敢于揭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党纪国法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