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医须凭资格证书 广东省启动医师执业登记注册工作 昨天下午,广东省卫生厅在广州隆重举行《医师资格证书》颁证仪式暨医师执业注册工作动员大会,向顺利通过了1999年或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者颁发《医师资格证书》, 并宣布全面启动我省的医师执业注册工作。 1998年6月26日颁布的《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了在我国实行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凡是符合医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 ,参加了全国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即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 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获得医师资格后还要经过注 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才能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 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 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考虑实际情况,我省对1998年6月26日前已获得职称的医务人员 ,实行资格认定,也就是说有12万医生不用经过考试,即认定有医师资格 。1998年6月26日前没获得职称的,一律参加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 资格。目前,已有近1·7万人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获得医师资格。无论是认 定还是考试获得资格的,都要进行登记注册,获《医师执业证书》,方能行 医。登记注册工作于本次会议后正式启动,预计到明年上半年完成。以后每 年的年中都进行一次资格考试。全省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均统一使用电脑打印,今后将逐步实现医师资格和医师注册信息的全省联 网查询。 省卫生厅厅长黄庆道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严格核发《医师资格 证书》,认真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他还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医 师执业注册工作与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工作结合起来,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其中的执业 人员进行医师执业注册。凡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者 ,或者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执业未满5年者,不得申请开设个体医疗机 构;对无证行医或未经批准的离开原注册地点的异地执业行为要严肃查处。 2001年12月18日 南方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