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08年4月份高教自考招生报考简章 一、前 言 我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认定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其区别于其它教育形式的显着特点:(一)权威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国家考试,国家承认毕业者学历。(二)开放性。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可以不受年龄、性别、已有学历、职业(特殊职业除外)、民族、居住区域、身体条件(残疾人可报考)等方面条件的限制。(三)灵活性。自学考试采取分课考试、学分累积的方法,不受学期、学年制度的限制,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决定考试的课程及课程的门数,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安排自己的考试进度。(四)业余性。自学考试的重要特点就是以业余自学为主,工作与学习矛盾小。(五)效益性。对个人讲,参加自学考试所需投入的资金很少,是一条投入少、收益高,接受教育的有效途径。 根据国务院 1988 年 3 月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根据专业考试计划,通过自学及社会助学,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试,课程考试合格,取得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复考,复考次数不限。全部课程及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 1988 年 3 月 3 日 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院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置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重新申报。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示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为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勤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者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大量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着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制度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二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三日 《国务院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 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三、考生守则 一、考前十五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等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二、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作图用)、圆珠笔、钢笔、三角板、圆规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和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要按号人座,将本人《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六、考生领到答题卡(纸)和试卷后、应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归属市及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答题,试卷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圆珠笔(或钢笔)书写(有特殊要求,如作图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十、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院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二、考生若有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试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八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进行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一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试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开考专业 一、本科(段)专业 38 个 公安管理、工业工程、教育管理、化学教育、物理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数学教育、体育教育、工商企业管理、会计、汉语言文学、法律、行政管理学、英语、护理学、经济学、档案学、电子系统及自动化、计算机通信工程、邮电管理工程、计算机及应用、监所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新闻学、教育学、计算机网络、电子工程、农学、畜牧兽医、社会学、社会工作与管理、餐饮管理、小学教育、农业经济管理、生物工程、物流管理、金融。 二、专科(基础科段)专业 44 个 行政管理、汉语言文学、会计、统计、采矿技术、工商企业管理、法律、英语、金融、农学、计算机及应用、房屋建筑工程、护理学、畜牧、中药学、教育管理、公安管理、新闻学、档案管理、机电一体化、计算机信息管理、秘书、学前教育、旅游管理、饭店管理、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电子技术、经济法、乡镇企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土地管理、公共关系、律师、小学教育、监所管理、电力系统及自动化、电厂热能与电力工程、兽医、电力市场营销、餐饮管理、农业经济管理、物流管理。 三、已停考专业 财政、税收、政治管理、机电一体化(本科)、体育价格、人口、物资经济、电气工程、日语、俄语、药学、煤炭加工利用、分析检测、党政干部基础理论、装潢工艺设计、中西医结合医师、矿山机电、邮电经营、中医(本、专科)、预防医学。 6 .如何办理转考手续 根据教育部教考试办函[ 2007 ] 6 号和晋招考自字 [2007]13 号文件要求,我省从 2007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如下转考规定。 ①凡我省考生申请转出考籍档案到外省(市)的,均需办理如下手续: A. 考生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等证件到所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中应由本人填写的部分,并在照片处贴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然后由市自考办经办人填写表中《合格课程及成绩》一栏和转出意见后,加盖市自考办公章。 B. 各市自考办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将本市所有转往外省的考生造册登记,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往外省考生花名登记表》一式三份(报省招考中心两份),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全省统一登分工作开始时,交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待省招考中心审核盖章后,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带回两份,市自考办留存一份,交考生本人一份。 C. 省招考中心自考处接到各市报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往外省考生花名登记表》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后,将对表中填写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在照片处加盖骑缝章,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并由经办人、审批人在此通知单上签字。 D. 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将转出资料汇总后,通过机要一年分两次寄送考生考籍档案资料到转入地省级自考办。 ②凡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考籍档案,按以下规定办理: A. 考生在办理考籍档案转入前,应当在我省取得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考生持身份证及原报考所在地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到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办理考籍转入手续。转入的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为准。省招考中心自考处统一办理接收档案登记。 B. 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将转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复印,由经办人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转往考生所在市级自考办。 C. 省招考中心经办人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回执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D. 凡转入我省的考生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E. 除因户口迁移,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外,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 5 门,本科不少于 4 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③考生在省内转考者也需办理如下手续: A. 考生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到转出市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市自考办经办人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 B. 转出市自考办经办人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考生花名登记表》(一式三份)后连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在规定的时间报省招考中心自考处,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考生花名登记表》上签字后,由转出市自考办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送转入市自考办,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带回转交考生本人一份,考生可持该申请表到转入市报考。 C. 省招考中心将考生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考生花名登记表》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交计算机工作人员处理。 7 .办理课程免考手续的条件 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程为: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英语、日语、俄语)、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包括线性代数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两部分内容)、工程数学、普通物理、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 ②各类高等学校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基础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和名称一致、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它课程(考查课除外),报考本科(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 ③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基础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 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基础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名称相同且学分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它课程。 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基础科段)专业或本科(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名称相同且学分同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它课程。 ⑥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基础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程。 ⑦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专业,还可免考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对应的公共基础课程。即: A :数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工程数学课程。 B :物理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普通物理、物理(工)课程。 C :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大学语文课程。 D :外国语言文学类毕业生可以免考相应的公共外语课程。 E :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⑧取得大学英语四级或四级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英语(二)课程,取得三级或三级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英语或英语(一)课程。 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相应等级合格证书免试“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办法: A. 工科类专业考生获得二级以上等级证书,可免试“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B .经济管理类和文、法、医、农类专业的考生获得一级以上等级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10}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NIT )相应模块合格证书免试“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办法: A. 工科类各专业的考生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NIT )《计算机操作基础》模块及另一模块(《数据库》、《程序设计》、《计算机绘图》、《因特网》、《局域网》等其中之一)两个合格证书者,可免试“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获得相应学分。 B .经济管理类和文、法、医、农类专业的考生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NIT 《计算机操作基础》模块及另一模块(《文字处理》、《电子表格》、《桌面出版》、《会计电算化》、《数据库》、《程序设计》、《计算机绘图》、《多媒体应用》、《因特网》、《局域网》等其中之一)两个证书者,可免试“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获得相应学分。 巳获得 NIT 《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可免试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 11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PETS )笔试合格者免试自学考试非英语专业“英语(一)”、“英语(二)”课程的办法: A. 凡参加 PETS 二级考试的考生笔试合格者,可免试自学考试非英语专业“英语(一)”课程,获得相应学分; B. 凡参加 PETS 三级考试的考生笔试合格者,可免试自学考试非英语专业“英语(二)”课程,获得相应学分; ( 12 )申请办理免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考生所学专业考试计划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一。 8 .如何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属于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参加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由考生本人在报名期间向报名点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准考证、已考课程合格证书原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原毕业专业学习成绩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并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试课程审批表)(一式 3 份,报名点 1 份,市自考办 1 份,省考办 1 份),由报名点负责报送市自考办审批,市自考办报省自考办审批。课程免考批准后,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并颁发人考生《免考课程合格证》,作为毕业审批时的凭证。免考审批手续每年在登分统计工作期间集中办理两次,过时不予补办。 9 .什么是“学分” 每门课程的学分数反映了课程的地位及课程内容的份量,自学考试课程的每个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课程的 18 学时。 10 .如何查询自考分数 考生查询当次考试成绩,可通过三种查询方式 A. 考试信息电话 168 查询号码 16897797 。 B. 移动用户短信查询:查询自考分数及相关信息请编辑: 9+ 准考证号,发送到 0778807 例如:您的考号为 0123456789 ,则编辑 90123456789 发送到 0778807 。 C. 联通用户短信查询:查询自考分数及相关信息请编辑 9+ 准考证号,发送到 118807 。例如:您的考号为 0123456789 ,则编辑 90123456789 发送到 118807 。 八、部份专业实践考核及毕业答辩时间安排表 九、部分专业课程调整的说明 一、根据全国考委办[ 1999 ] 30 号和[ 1999 ] 66 号文件通知,监所管理专业 ( 专科 ) 、律师专业(专科)的考生参加法律专业《刑法学》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免考《刑法原理与实务》;法律专业《行政法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免考律师专业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 二、根据全国考委[ 2001 ] 1 号文件通知,取消档案学专业 ( 独立本科段 ) 考试计划中选考课程《方志学》,该计划中选考课程由五门调整为四门,考生可在其中选考两门。 三、根据公安部自学考试中心公政教考字 (1998)1 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刑侦专业改考公安管理专业,部分课程替代作如下安排: 公安管理专业的宪法学替代刑侦专业的法学概论,公安学基础理论替代中国公安通论,公安秘书学替代公安应用写作学,刑事侦察学替代刑事案件侦察,治安管理学替代国际犯罪与侦察,公安管理学替代犯罪情报学,保卫学替代刑事侦察措施与手段,公安法规替代现场勘查学。 四、根据全国考委[ 2003 ] 37 号文件通知,部分专业和课程及大纲、教材从 2004 年起做如下变更: 1 .监所管理专业 ( 专科,专业代码 030103) 的宪法 ( 二 )(4 学分,课程代码 0862) 改为宪法 ( 一 )(4 学分,课程代码 0212) ,法理学(二)( 5 学分,课程代码 0210) 改为法理学 ( 一 )(7 学分,课程代码 0211)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5 学分,课程代码 0217) 改为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 一 )(7 学分,课程代码 0920) 。 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 (5 学分,课程代码 0220) 改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一 )(7 学分,课程代码 0923) ,从 2004 年起只安排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一 ) 课程的考试。 3 .公安管理专业的刑事侦察情报学 ( 课程代码 0861) 和刑事侦察学 ( 课程代码 0358) 课程名称变更为刑事侦查情报学和刑事侦查学,课程代码不变。有关教材名称的更正将在教材再版时实行。 4 .从 2004 年起 16 门课程考试使用新编的大纲和教材:社会学概论 (6 学分,课程代码 0034) 、婚姻家庭学 (3 学分,课程代码 0855) 、合同法 (4 学分,课程代码 0230) 、知识产权法 (4 学分,课程代码 0226) 、公司法 (4 学分,课程代码 0227) 、民事诉讼法学 (5 学分,课程代码 0243) 、劳动法 (4 学分,课程代码 0167) 、证据法学 (6 学分,课程代码 0229) 、金融学 ( 一 )(4 学分,课程代码 0256) 、货币银行学 (6 学分,课程代码 0066) 、金融市场学 (5 学分,课程代码 0077) 、再保险学 (4 学分,课程代码 0085) 、企业会计学 (6 学分,课程代码 0055) 、经济法概论 ( 财经类 )(4 学分,课程代码 0043)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4 学分,课程代码 0051) 、企业经济统计学 (6 学分,课程代码 0045) 。其中民事诉讼法学、企业会计学、经济法概论(财经类)三门课程在 2004 年下半年的考试中使用新编的大纲,教材组织命题。预计其他进行重编的大纲、教材将于 2005 年使用。 5 .根据全国考委[ 2004 ] 9 号文件通知,档案学专业(独本)( B060202 )考试计划中的“中国政治制度史”( 0790 )调整为“中国行政史”( 0322 )。 五、根据全国考委办[ 2004 ] 1 号文件通知,《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2004 年版)教材中,以“附录”的形式增加有关命令、函数等内容。该课程 2004 年的考试用书仍为 2003 年版教材, 2005 年考试用书将改为 2004 年版教材。 六、根据全国考委办函 [2005]32 号文件通知,宪法学、法理学、金融学和婚姻法等四门课程从 2006 年按新代码安排考试:宪法学( 4 学分, 5679 )、法理学( 7 学分, 5677 )、金融法( 4 学分, 5678 ),婚姻家庭法( 3 学分, 5680 )。 七、根据全国考委有关文件要求,从 2007 年起部分专业和课程做如下变更: 1 .根据全国考委的有关文件(考委办函 [2006]25 号、考委办函 [2006]32 号),原大学语文(专)( 4 学分,课程代码 0010 )、大学语文(本)( 6 学分,课程代码 0011 )调整为大学语文 (4 学分,课程代码 4729) ;原高等数学(二)( 9 学分,课程代码 0021 )调整为线性代数(经管类)( 4 学分,课程代码 4184 )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5 学分,课程代码 4183 )。 2 .根据全国考委对计算机类 5 个专业考试计划进行调整的文件(考委[ 2006 ] 1 号),原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 4 学分,课程代码 2319 )调整为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 5 学分,课程代码 4732 );原数据库原理( 5 学分,课程代码 2336 )调整为数据库系统原理( 6 学分,课程代码 4735 );原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 8 学分,课程代码 2314 )调整为电子技术基础(三)( 7 学分,课程代码 4730 )。 3 .根据全国考委办函[ 2006 ] 15 号,监所管理专业(专科)取消监所企业管理学( 5 学分,课程代码 0240 ),由劳教管理学( 5 学分,课程代码 0852 )代替;原选考劳教管理学的考生,应加考狱政管理学( 5 学分,课程代码 0239 );民商法原理与实务( 6 学分,课程代码 0213 )改为民法原理与实务( 7 学分,课程代码 0917 );刑法原理与实务( 6 学分,课程代码 0215 )改为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7 学分,课程代码 0919 )。 4 .根据全国考委[ 2006 ] 7 号“关于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 ) 考试计划》的通知”,对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进行调整。原考试计划中的选考课程“社会学概论”在新计划中调整为必考课程(详见晋招考自字[ 2006 ] 19 号)。 5. 根据全国考办函 [2004]93 号和[ 2007 ] 5 号及晋招考自字[ 2007 ] 5 号文件通知, 我省决定从 2007 年下半年起对行政管理专业(专科)和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专科)考试计划做如下调整: ①行政管理专业(专科)考试计划中现代管理学(课程代码 0107 , 6 学分)(原计划旧课程经济管理概论)调整为政府经济管理概论(课程代码 3349 , 5 学分);社会调查理论与方法(课程代码 0267 , 4 学分)调整为社会研究方法(课程代码 3350 , 4 学分)。 ② 2006 年 10 月颁发的晋招考自字[ 2006 ] 21 号文件中调整的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专科)考试计划中增加的两门新课程——会计学基础(课程代码 4752,5 学分)和管理学概论(课程代码 4753 , 5 学分)自即日起取消。 会计学基础(课程代码 4752,5 学分)恢复设置为基础会计学(课程代码 0041,5 学分),管理学概论改设为企业管理概论(课程代码 0144,5 学分)。 组织与管理概论(课程代码 2650,4 学分)不再设置,考生已经通过的该门课程可以顶替企业管理概论(课程代码 0144,5 学分)。 八、根据全国考委教考试函[ 2006 ] 2 号和晋招考自字[ 2007 ] 21 号文件规定,我省将对现行公共政治课进行调整。 2008 年 4 月最后安排一次现行公共课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5 门课程的考试。从 2008 年 10 月开始安排调整后的公共政治课。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 .调整后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统称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和本科专业(基础科段)思想政治理论设置 2 门课程,共 6 学分,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代码 3706 , 2 学分)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 3707 , 4 学分)。“形势与政策”的内容列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其考试分数比重约占 5% ,考试范围和内容为每次考试日期前 6 个月以内的国内外时事。 独立本科段专业和本科专业(本科段)思想政治理论设置 2 门课程,共 6 学分,包括“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代码 3708 , 2 学分)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代码 3709 , 4 学分)。 经济管理类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置与其他类专业一致,“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代码 0009 , 6 学分)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由全国考委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根据经济管理类各专业的情况设置。 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和本科专业(基础科段)的考生,凡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3 门课程中 2 门以上的,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邓小平理论概论” 2 门课程中一门的考生,须参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试;只通过“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考生,须参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的考试。 独立本科段专业和本科专业(本科段)的考生,凡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2 门课程的,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其中一门课程的考生,须参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的考试。 [网上辅导]2008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网上辅导,北京自考名师主讲 2008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