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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市08注册税务师考试2月18至27日报名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7]22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的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20日至22日举行。

   二、报名条件按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4〕4号)规定执行。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1.非经济、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2.经济、法学类大专毕业或非经济、法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3.经济、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Q吧) 班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取得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取得经济、法学类博士学位。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8.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人发〔1996〕116号和人发〔1999〕4号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者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即级别为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级别为符合免试条件考2个科目的人员须当年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四、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

   2008年2月18日至27日全省考生须登录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网进行网上报名(网址:www.fjpta.com),

   2月28日至29日现场资格审查(老考生免审),

   2月18日至3月3日网上缴费;3月10日至11日网上补报名,

   3月12日现场补资格审查(老考生免审),

   市直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在南平市人才测评考试中心(南平市八一路472号)。

   3月10至14日网上补缴费。考试报名费按每科55元标准收取。

   五、非首次报考人员(老考生)无需进行现场审核。原报考信息中学历、职称、工作单位有变更者,须于2008年2月28日至29日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连同个人申请一并到所属报名点进行审核修改;首次报考人员于网上报名后,须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并在《资格考试报名表》右下方粘贴与本人上传照片同底的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统一于2008年2月28日至29日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属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

   1.单位介绍信或直接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上盖章(以上均须注明从事税收工作工作年限)。

   2.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

   3.符合免试条件的还须提供有关执业资格证书及证明材料原件和考生所在地国税局或地税局出具的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证明。

   六、各级国、地税机关应积极宣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动员和支持在职干部报考。

   七、各地考务部门在安排考生报名时,同时安排考试大纲、教材等征订工作。本次教材征订采取单科(本)征订方式,不要求考生全套购买。在报名工作结束后五日内,各报名点应将教材征订数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八、我市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福州和厦门两个考点,厦门考点只安排厦门报名点的考生,福州考点安排除厦门考点以外的所有考生,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九、有关考务问题请与南平市人才测评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83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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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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