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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53号)文件精神,经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本市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专业设置

  各考试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考试专业设置: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卫生初级(药、护、技)
  1、士类: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师类: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1、从2008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一)中中级资格将增加疼痛学(083)一个专业类别。
  2、申报条件中第(四)条规定是指已被社区卫生机构正式聘用的医师、护师,提前一年申报专业必须是全科医学(026)、全科医学(中医类)(027)和社区护理(097)三个专业,申报其他专业,不参照该项规定。
  3、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正规院校承认的学历。取得证书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前。
  4、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正规院校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均为2007年12月31日前。
  5、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报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6、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7、符合申报条件的2007年度应届毕业生可以申报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8、申报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
  9、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10、非本市户籍考生,在本考区申报考试,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暂住证》,并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1、在民营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须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2、各科目仍然实行2年为一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13、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在本年度报名时须提交《2007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14、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事宜:
  (一)报名方式:
  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方式采用网上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阶段和现场确认阶段。
  
  (二)报名程序:
  1、网上预报名阶段(2007年11月10日起-2007年11月30日止)
  考生本人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cn),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信息,打印《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由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后盖章。
  
  2、现场确认阶段(2007年11月25日起—2007年12月15日止)
  考生本人持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盖章的《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工作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域对应的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缴费、照片采集并签名确认。经考生本人签名确认的考生申报信息将不予再更改。
  
  (三)报名地点及其范围:见附件2。
  
  (四)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卫生类学历证明;
  4、下一级任职资格证明;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申报医师类考试[专业代码为026—089],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申报中级护理类考试[专业代码为092-098],须提交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6、跨系列、类别、专业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岗位的有关证明;
  7、按照申报条件中第(四)项有关规定申报人员,必须提交与社区卫生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8、非本市户籍考生,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暂住证》,和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9、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考生须提供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
  10、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
  
  四、考试事宜
  1、考试方式
  自2008年度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知识”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2、考试时间
  1)各科目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18、24、25日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5月17、18、24、25日11:00—12:30
  专业知识       5月17、18、24、25日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5月17、18、24、25日16:30—18:00
  
  2)各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日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5月17日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8日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5月18日14:00—16:00
  
  3、考试地点
  在《准考证》上注明。
  
  4、考试费用
  初级:每科50元
  中级:每科70元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报名点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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